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