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