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清晰、准确,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广告中使用的数字、标点符号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