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停止广告业务包括:(一)停止广告主部分商品、服务的广告发布;(二)停止广告经营者部分或者全部商品、服务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业务,取消广告经营者的广告经营资格;(三)停止广告发布者部分或者全部商品、服务的广告发布业务,取消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资格,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