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本条例规定的广告费用难以确定的,可以依照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布或者备案的收费标准认定;未公布、备案或者公布、备案的收费标准明显偏低的,可以参照同类媒体公布或者备案的收费标准认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