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四章 广告业发展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涂改、污损、遮盖户外广告。依法拆除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