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在公共交通工具、住宅小区、楼宇、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场所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展示板或者其他方式发布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应当将广告内容在发布之前报所在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