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办理广告经营许可。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