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二章 广告内容第十三条已修改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功效作出不科学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的;(三)淫秽、迷信、荒诞的;(四)使用患者、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等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