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二章 广告内容第十二条已修改医疗广告的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类别、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和联系方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