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征兵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索取、收受贿赂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徇私舞弊,将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2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