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扰乱征兵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