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在殷墟重点保护范围内,重点密集的文物遗址区划定为特别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包括王陵遗址、宫殿宗庙基址、后岗三叠层遗址。特别保护区内,不得建造与殷墟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已存在的,由安阳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迁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保护范围和一般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挖坑、打井及其他可能危及文物安全活动,必须事先征得殷墟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履行其他报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