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在殷墟保护范围内从事文物考古勘探、发掘工作的机构和单位在勘探、发掘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安阳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勘探、发掘情况、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文物收藏单位收藏;需留作标本的,应当报经国家或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