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