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遇国家、本地区重大庆典活动或者重大节日,经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在政府发布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后,储存、批发烟花爆竹的单位由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市或者不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市、不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的管理,并对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