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聘用单位未对建筑业劳务用工实行实名管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