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合同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