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绿色建筑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本市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居住区,新建城镇等民用建筑,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