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在本市初次销售建筑节能材料、设备或者技术提供方在本市初次提供建筑节能技术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