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Chapter 2 一般规定Article 11Amended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在本市初次销售建筑节能材料、设备或者技术提供方在本市初次提供建筑节能技术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