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当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