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经济权益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在招用聘用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用聘用标准或者设置排斥妇女平等就业的条件,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聘用妇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