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品房销售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批准预售的房屋同时公开销售,如实公布销售情况,不得分期分批销售或者变相分期分批销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