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广告公司、媒体制作和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预售商品房广告、宣传资料、商品房项目模型应当真实,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