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备案手续。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完成核验备案手续。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