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