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十三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原核定资质条件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及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低于原核定等级的,应当依法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