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三十条已修改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保护和河道的防洪治理,保障输水工程泄水畅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