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调查取证,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二)检查或者复制有关文件、证照等资料;

(三)责令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