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二十九条已修改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调查取证,询问、了解有关情况;(二)检查或者复制有关文件、证照等资料;(三)责令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