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试行)/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扰乱国防教育秩序、破坏国防教育场所和设备,不得克扣、挪用、侵吞国防教育经费。违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