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试行)/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第十九条有效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对本行政区的国防教育情况应进行监督、考察。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和表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