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办手续,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