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所养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将伤人犬及时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畜牧部门进行检疫,医疗和检疫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