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