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招标代理机构、有形市场等组织,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强制招标投标人接受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