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以下车辆经过长江桥梁隧道免缴车辆通行费:
(一)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
(二)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长江桥梁隧道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三)长江桥梁隧道管理机构在辖区内收费长江桥梁隧道上查处违法行为、执行日常巡查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监督检查专用车辆;
(四)经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五)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
(六)经省农业机械、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从事农田作业的农业机械车辆、运输上述农业机械的车辆;
(七)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
(八)法律、法规规定免缴车辆通行费的其他车辆。
运送国家救灾物资、承担军事行动保障任务等需要通过长江桥梁隧道的,长江桥梁隧道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政府指令开通免费通道。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