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条例第六条已修改保税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保税区区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依法制定保税区的具体行政管理规定;(三)建立和完善保税区预算管理制度,并依法接受监督;(四)审核、批准在保税区的投资项目;(五)负责保税区的规划建设、土地房产、劳动人事、公用事业等管理工作;(六)负责各项优惠政策措施的落实;(七)协调国家和市有关部门设在保税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八)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