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区道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维修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