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效城区道路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 则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