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城区道路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