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道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赔偿。故意损坏城区道路、损坏或者盗窃附属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