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嘎查村提留、苏木乡统筹费、劳务的标准第八条已废止苏木乡统筹费用于嘎查村和苏木乡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嘎查村和苏木乡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用于嘎查村、苏木乡两级办学的经费(即农村牧区教育事业费附加),不得少于苏木乡统筹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