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嘎查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

公积金,主要用于嘎查村农田水利、草牧场基本建设、造林治沙、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企业。

公益金,主要用于嘎查村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及其他集体文化、福利等事业。

管理费,主要用于嘎查村干部报酬及其他管理性费用,但不得超过嘎查村提留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三。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