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实力,提倡在有条件的地方由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入承担本嘎查村、苏木乡范围内集体和民办事业的费用,减轻农牧民负担。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