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向农村牧区集体经济所属企业和农牧民供水、供电,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