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国家定购的农产品和收购农畜产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等级标准和价格,不得压等压价,并及时兑现定购款、收购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