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嘎查村提留、苏木乡统筹费、劳务第十二条已废止对收入水平在本嘎查村平均线以下的革命烈军属、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和特别困难户,经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评定,可以适当减免嘎查村提留。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