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对收入水平在本嘎查村平均线以下的革命烈军属、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和特别困难户,经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评定,可以适当减免嘎查村提留。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