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 质询案以书面方式提出,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