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信访人依法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