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请求的受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对属于其他有关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转交责任归属机关及时处理;对属于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国家机关。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